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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杰,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威海市远大国际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孙杰酒后驾驶鲁K×××××号轿车,沿威海市区塔山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港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杰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