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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汉芳、谌志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芳,谌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22号申请人:李汉芳,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朱阳、周玲,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谌志军,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李汉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谌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汉芳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汉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谌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账号:62×××6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李汉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