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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张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45号原告郭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景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