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林仙、罗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仙,罗隽,罗守国,罗新国,罗强国,陈转英,罗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22号申请人王林仙,女,汉族,195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罗隽,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罗守国,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罗新国,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罗强国,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毕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毕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转英,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罗臣,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王林仙、罗隽、罗守国、罗新国、罗强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转英之夫罗卫国(已死亡)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五巷39号6层4室房屋。申请人罗新国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2栋7层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林仙、罗隽、罗守国、罗新国、罗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转英之夫罗卫国(已死亡)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五巷39号6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58.97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罗新国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2栋7层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