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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新萍、陈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萍,陈经伦,储海洋,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24号申请人:胡新萍,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经伦,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储海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陈慧,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申请人胡新萍、陈经伦与被申请人储海洋、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新萍、陈经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储海洋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回龙社区川井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60万元为限。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新萍、陈经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储海洋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回龙社区川井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6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二、立即冻结申请人胡新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03×××16),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