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赖玉秀与徐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玉秀,徐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玉秀,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徐皓,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赖玉秀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徐皓支付申请执行人赖玉秀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700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皓的住房公积金95000元,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但申请执行人称该房屋已被判决给案外人,且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不多,无查封必要。本院将被执行人徐皓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赖玉秀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林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