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朱家禄与李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禄,李贻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11号原告:朱家禄,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贻兵,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会,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苏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家禄诉被告李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家禄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家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朱家禄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瑾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