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张凯峰、侯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张凯峰,侯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227号之一原告:刘和平,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张凯峰,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侯建,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张凯峰、侯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