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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张凯峰、侯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张凯峰,侯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227号之一原告:刘和平,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张凯峰,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侯建,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张凯峰、侯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