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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96号原告: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新界旺郡2栋第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卢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遂宁伟明安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