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成林、郭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林,郭书民,王燕芳,成安县迅超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4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林,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郭书民,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王燕芳,女,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成安县迅超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柏寺营乡下河町村。法定代表人:郭书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林与被执行人郭书民、王燕芳、成安县迅超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审判员  孙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