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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庆林申请步尚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98号高庆林,住所地隆化县。步尚和,住所地隆化县。高庆林申请步尚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