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二娃、曹青海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王二娃,曹青海,沈世忠,吴恩祥,向恩勇,王向东,张子贵,孙自庄,谭成坤,张明亮,余先存,余先良,刘金平,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全富,赵应成,刘恩华,洪玉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娃,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青海,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世忠,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炮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恩祥,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恩勇,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炮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东,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渣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贵,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渣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自庄,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成坤,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亮,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渣工),现住繁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先存,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炮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先良,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炮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炮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法定代表人:尹记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法定代表人:卢立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万全富,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原审第三人:赵应成,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审第三人:刘恩华,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原审第三人:洪玉胜,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二娃、曹青海、沈世忠、吴恩祥、向恩勇、王向东、张子贵、孙自庄、谭成坤、张明亮、余先存、余先良、刘金平、被上诉人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全富、赵应成、刘恩华、洪玉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