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季某某、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197006200012。被执行人解某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地址高阳县。季某某与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解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解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解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耀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