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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俊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王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737443(1-1)。负责人许晖,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俊喜,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航运公司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072969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喜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还有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6豫17**执806号、2016豫17**执804号),决定将三案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俊喜牵涉其他经济纠纷,武汉海事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鄂7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俊喜所有的南海俊明和南海强亮船舶各一艘,目前该财产暂无法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喜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