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龙车行与李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华龙车行,李彭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4871号原告:高密市华龙车行。负责人:迟志龙。被告:李彭松(曾用名XX飞)。原告高密市华龙车行与被告迟志龙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彭松欠原告欠款19500元,原告自愿放弃9500元,欠款1万元于2017年5月27日当即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蕾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