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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龙车行与李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华龙车行,李彭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4871号原告:高密市华龙车行。负责人:迟志龙。被告:李彭松(曾用名XX飞)。原告高密市华龙车行与被告迟志龙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彭松欠原告欠款19500元,原告自愿放弃9500元,欠款1万元于2017年5月27日当即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蕾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