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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孟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孟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照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孟照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758840元,负担申请费9988元,共计768828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