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贞、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贞,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贞,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驼山。法定代表人:王小芳。王爱贞与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爱贞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房产、不动产、国土、公安、电子商务进行协查均无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爱贞案款11200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7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爱贞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