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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穆冠绅、张店河滨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冠绅,张店河滨社区服务中心,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穆冠绅,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店河滨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东北街北二巷*号楼。第三人: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东二街北二巷*号。本院在执行穆冠绅、苗爱娜与被执行人张店河滨社区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穆冠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店河滨社区服务中心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于2002年11月26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为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且无偿占用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委员会应在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穆冠绅、苗爱娜清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张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