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雷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雷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266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大平乡灵圣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20669135-3。负责人:陈明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都源,男,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雷文明,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告雷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负担。审判员 文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