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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江西龙马建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江西龙马建社集团有限公司,姚信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州杨村,注册号:360103600027131。经营者:刘智勇。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信寿,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住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3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社集团有限公司、姚信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社集团有限公司、姚信寿在银行存款3066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