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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炉桥镇路南村谢西村民组、谢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炉桥镇路南村谢西村民组,谢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61号申请执行人:炉桥镇路南村谢西村民组,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谢西村民组。负责人:谢学亮,该村民组组长。被执行人:谢传林,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炉桥镇路南村谢西村民组与被执行人谢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传林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