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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得强与欧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得强,欧阳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80号原告:姚得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欧阳鹏,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姚得强诉被告欧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因被告欧阳鹏已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姚得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得强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得强负担。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