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阮鸣杰,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连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工厂因涉及政府土地减量化已被拆除,补偿款于2016年10月13日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6执125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