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剑峰与金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剑峰,金尔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43号之一原告:毛剑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尔飞,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剑峰与被告金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毛剑峰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