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柯银娥、盛海滨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柯银娥,盛海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银娥,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海滨,女,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柯银娥因与被申请人盛海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5469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柯银娥申请再审称:盛海滨自称是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群荟景湾的销售代理人,其向我谎称,只有向其支付了案涉款项,才能享受“首付五成、返借四成”的购房优惠。实际上,该优惠是开发商给所有购房者的,并不需要支付案涉款项亦能享受。盛海滨这种欺诈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具有不正当性。现盛海滨承认取得涉案款项,造成我巨大经济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其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柯银娥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盛海滨取得涉案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经查明,柯银娥向盛海滨支付涉案款项,是在双方达成了一定合意的基础上实施。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合意不成立或未生效,涉案款项的支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法律关系,该款项是否应该返还、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应依照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要素予以确定,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柯银娥主张涉案款项的支付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柯银娥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主张,但本案盛海滨取得涉案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二审法院驳回柯银娥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柯银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柯银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