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曲奎华对李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77号申请人:曲奎华被申请人:李金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曲奎华与被申请人李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李金山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xxx**号小型轿车进行了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