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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红丽等与郑祖印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红丽,王某,郑祖印,肖军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红丽,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0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祖印,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军生,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所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熊红丽、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郑祖印、肖军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年丰民初字第09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肖军生与郑祖印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的情形,进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未予以审查并作出认定。此外,本案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而熊红丽、王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郑祖印、肖军生解除在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的关于丰台区开阳里六区1号楼3层306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关于上述请求是否属于本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项下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亦未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年丰民初字第09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红丽、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