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肖体平申请执行邓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平,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肖体平,男,1962年5月9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威,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体平与被执行人邓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肖体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案在再审中,本院作出(2016)黔0524民再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驳回肖体平的诉讼请求。肖体平不服本院(2016)黔0524民在1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黔05民再1号终审判决,驳回肖体平的上诉,维持本院(2016)黔0524民在1号民事判决据。肖体平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