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润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润英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润英,女,1957年出生,住阳泉市城区。2013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4月4日被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书记员贾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庞润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7870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润英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到2013年5月间,被告人庞润英参与吕艳萍(已判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吕艳萍安排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成立报单中心,通过对外宣称“韩国2600”项目,即投资每单2600元每14天即可获利400元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庞润英的报单中心共吸收投资人员304人,吸收公众存款7870200元,庞润英获利11798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山西汇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单中心庞润英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庞润英的报单中心共吸收投资人员304人,吸收公众存款7870200元,庞润英获利1179815元。2、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5日17时许,值勤民警在石家庄站西进口将网上在逃人员庞润英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庞润英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4、被告人庞润英在公安机关供述:2013年2月份,受华北地区的区域经理吕艳萍安排,其在家成立了报单中心,其对投资人员宣称这是“韩国2600”投资项目,投资每单2600元,14天返利400元,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其报单中心所吸收投资人数约300人、金额大约七百多万,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认可审计报告中的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润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78702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庞润英与吕艳萍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润英受吕艳萍安排,将其吸收的资金转给吕艳萍,吕艳萍操纵报单中心的返利和提成,被告人庞润英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未追回的资金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按照统一方案退投资人;被告人庞润英违法所得1179815元依法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籽审 判 员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