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32号原告:冯某,女。被告: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