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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高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11室。法定代表人徐永顺,经理。被执行人高志丹,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执行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申请执行高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志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2017年3月14日、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高志丹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高志丹的配偶梁冬梅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并于2017年3月31日对该处房产进行了查封。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5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志丹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艳青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