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凌成光、刘芬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成光,刘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凌成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芬发,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成光与被执行人刘芬发(2016)闽0821民初25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