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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根妹、吾丹丹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根妹,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吾丹丹,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吾露萍,女,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蛟池街**号瑞仙巷*幢*单元***室。负责人:刘瑞英。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5月26日向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根妹、吾丹丹、吾露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涵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