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佟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佟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8民初44号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284721-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佟克建,男,1972年5月13日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强公司)与被告佟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德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德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克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强公司诉称:德强公司系农药生产销售企业,佟克建曾任德强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12月25日,佟克建为德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如下:“欠德强公司928,466元,2014年12月25日还50,000元,2015年1月12日前还115,760元,以后每月还款50,000元,每年还款不低于300,000元,还款约定于每月28日,如未按期还款,每日按还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截止目前,佟克建仅偿还50,000元,其余应还600,000元分文未付。佟克建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德强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迟延还款违约责任。现德强公司诉讼要求佟克建给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佟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原告德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还款计划。意在证明:2014年12月25日,佟克建向德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其自认欠德强公司938,466元的事实;并承诺:分期还款,即2014年12月25日还50,000元,2015年1月20日前还115,760元,以后每月还款20,000元,每年还款不低于300,000元,还款时间为每月28日。逾期还款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证据二、任命书。意在证明:1、2010年9月26日,佟克建被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其公司原药贸易中心总监职务,2、案涉欠款系其履行职务过程中,佟克建利用职务之便,将购买人支付给德强公司的货款由其个人占用。证据三、产品购销合同、欠款协议书。意在证明: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与德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佟克建以德强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代收货款。2012年10月21日,佟克建承认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的货款140,800元由其个人占用。证据四、产品购销合同、证明、欠条。意在证明: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佟克建以德强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代收货款。佟克建承认未将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300,000元交付给德强公司作为大股东(99.5%)的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佟克建向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和收条。证据五、产品销售合同、情况说明。意在证明: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与德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佟克建以德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代收货款。佟克建未将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65,760元交付给德强公司作为大股东(99.5%)的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系佟克建个人欠款。证据六、佟克建个人明细账。意在证明:案涉欠款中的331,906元,系佟克建欠德强公司各类费用,包括差旅费、报销费用等。被告佟克建未举示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德强公司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佟克建在德强公司任职期间向德强公司借款的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德强公司系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更名后的公司。2010年9月16日,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发黑强开字﹝2010﹞16号文件,任命佟克建为其公司原药贸易中心总监。佟克建在任职期间,德强公司与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110402-4),由德强公司向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佟克建从南京东炜化工有限公司调走部分货物,金额为165,760元,该笔货款佟克建承诺于2012年7月10日前归还德强公司。2011年3月9日,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0309)。由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向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总价款352,000元。其中的应收货款140,800元被佟克建使用。2012年10月21日,针对此款佟克建与德强公司签订欠款协议书,承诺于2013年6月3日还款140,800元。2010年11月6日,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F000002),由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向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兴宇),总金额2,580,000元。2010年12月1日,佟克建代表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F000008),总金额3,440,000元。由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向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兴宇)。此前,2010年11月10日,佟克建向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2010年12月10日,佟克建以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吕伟民出具借条。此款系广州云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德强公司的货款,由佟克建个人借用。针对此款,佟克建于2012年6月5日向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出具300,000元的欠条。此外,佟克建另欠德强公司差旅费等331,906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38,466元。2014年12月25日,佟克建向德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另查明: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发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更名为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系哈尔滨鸿瑞农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出资额所占比例99.5%。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佟克建向德强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及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偿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佟克建理应偿还。因佟克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现德强公司向佟克建主张到期债权6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德强公司主张逾期欠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佟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克建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00,000元;二、被告佟克建给付上述欠款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3元,由被告佟克建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车 晓审判员 杨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