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臧建兴与臧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建兴,臧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3959号原告:臧建兴,男,1951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民,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琪,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建兴与被告臧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诗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龙民,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学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2011年至2017年经结算,拖欠原告工资12万余元,被告支付部分欠款后,尚欠120000元未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臧琪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臧琪多年雇佣原告臧建兴为其在工地负责技术工作,2016年9月3日,被告臧琪为原告臧建兴出具了欠工资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自2011年至2015年臧琪共欠臧建兴工资122706元。后被告臧琪偿还工资2706元,剩余120000元工资未偿还,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明确为:以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臧琪为原告臧建兴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了欠被告工资122706元,所以被告欠原告工资122706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工资2706元,剩余120000元工资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臧建兴要求被告臧琪偿还工资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臧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臧建兴工资120000元;二、被告臧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臧建兴利息损失(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8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