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魏县。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及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某某于2016-1-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