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长城北路。负责人:薛增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亮馨园小区1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张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