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XX甘与被告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甘,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407号原告XX甘。被告文芳。原告XX甘与被告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XX甘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甘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退回原告XX甘。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