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20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忠发、刘生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发,刘生亮,刘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0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忠发,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时金德(系王忠发之内兄),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刘生亮,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刘生洪,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王忠发与刘生亮、刘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发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生亮、刘生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发支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生亮、刘生洪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