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华玉与天津宏盛联创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玉,天津宏盛联创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1号原告:袁华玉,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天津宏盛联创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2-1-910。原告袁华玉与被告天津宏盛联创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袁华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袁华玉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