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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翟荣明、魏俊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荣明,魏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荣明,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碱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俊花,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塘沽外贸纺织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翟荣明因与被申请人魏俊花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荣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第4304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再审诉讼费用。理由是,翟荣明在二审开庭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一张以及翟荣明个人信息查询单一张,以证明翟荣明在建设银行储蓄账户有特种存单一张,内有11万元人民币被魏俊花取走,魏俊花在取款单签字。对此二审法院只是引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未对新证据进行审理,亦未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就仓促维持一审判决。魏俊花在一审承认取走了翟荣明的存款,只是主张经翟荣明同意,给翟荣明孙子买房子,但其也未就此举证证明,一审法官认定这一事实也无依据。现提交银行存取款清单等证据申请再审。魏俊花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魏俊花取了翟荣明存折上的11万元钱,用于给翟荣明的孙子买房用,翟荣明当时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翟荣明在二审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魏俊花返还其80平方米房屋。因该诉讼请求为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该上诉请求未予审理,告知其可另行诉讼解决,并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妥。故翟荣明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翟荣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荣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