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利民开发区金瓶俱乐部申请段恒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利民开发区金瓶俱乐部,段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86号之一申请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金瓶俱乐部,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晓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恒,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金瓶俱乐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恒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添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