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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伟、张兆龙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北京鑫浩隆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张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浩隆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平房路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何松名,总经理。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张兆龙,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鑫浩隆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兆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王伟申请再审称:《担保合同》中“王伟”的签字不是其所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持其《担保合同》将王伟诉至原审法院,并据此作出判决,现王伟持另一份《担保合同》的鉴定结论主张“王伟”的签字并非其所签,因其鉴定的《担保合同》与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担保合同》并非同一份合同,故王伟仅凭此份鉴定结论,尚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要求。综上,王伟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文慧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