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俊杰与陶善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俊杰,陶善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79号申请人:曹俊杰,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申请人:陶善章,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曹俊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陶善章所有的无牌照“合力”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陶善章所有的无牌照“合力”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