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粉与范广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粉,范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28号原告李粉,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广华,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李粉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4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未对财产进行分割。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部分显示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2017年4月28日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部分显示无财产,2017年5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但原告没有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本院辖区内有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无需本院依法分割,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