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执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肖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飞,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155号申请执行人:王肖飞,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永翌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代码:70714XXXX),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道友,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王肖飞与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肖飞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50000元、违约金230580元、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22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银行账户内存款1162238.35元,本院未发现���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肖飞申请执行的给付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50000元、违约金230580元、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已执行到位1162238.35元。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宏宇公司、王道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元 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