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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日东迈特科思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日东迈特科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814号原告: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A区2434室。法定代表人:王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2887室。法定代表人:乔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睿,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日东迈特科思���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山路79号。法定代表人:木村圭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日东迈特科思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日东迈特科思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腾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日东迈特科思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秀雅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