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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78号罪犯田伟,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龙山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湘31刑终6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田伟的判决部分。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田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共获考核分18.9分。2017年获专项加分5分,教育改造加分10分,劳动改造加分22分(已折计入考核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田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伟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