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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帅与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2行初69号原告刘帅,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宁,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组织机构代码69688782-5,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辉,女,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工伤科科长。原告刘帅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帅负担。审 判 长  王方强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