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颖、隋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双水道与梅林路交口处“燕之林烟酒店”内,因香烟价格问题与该店店主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面部,致其面部及牙齿受伤。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进一步侦查成案。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某1+1根折,1+断端已脱落,+1IIIo松动,半脱位,牙龈红肿,牙槽窝略滲血,右面部擦伤,创口长约2.0cm,深及皮层,表面血痂。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1+1冠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家法律,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果 健审 判 员 闫 清人民陪审员 王宪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程达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